公告日期:2026-01-29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实施的,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六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关键控制点:
第七条 确保制定合理的内控评价方案;
第八条 确保配备合理的工作组成员;
第九条 确保评价工作合理有效。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其职责包括:审议纪检审计室的工作方案和报告,确定公司内控评价小组成员及负责人,检查和评价内控评价人员的工作,聘请外部独立评价机构,协调与外部评价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分管领导负责对各分管(业务)部门的一般及重要
缺陷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审核内控缺陷汇总认定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审核内控缺陷汇总认定表,并对内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长负责对内控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进行最终认定,审批内控缺陷汇总认定表,并签署通过董事会审议的内控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纪检审计室在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下开展公司年度和专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纪检审计室:
(一) 拟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 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 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进行;
(四) 根据评价结果汇总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跟踪改进结果;
(五) 开展专项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内控缺陷;
(六) 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
(一)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进行现场测试,收集内部控制评价的证据;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撰写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底稿等;
(二)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需要,要求被评价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就内部控制评价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资料;要求有条件的被评价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自查并汇报自查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班子、各部门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积极配合纪检审计室和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完成对本岗位、部门和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标准和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关注的业务风险:
(一) 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公司存在的舞弊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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