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宁波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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