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四章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况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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