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向本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第一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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