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 录
释 义......2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9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批准程序......10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11
五、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11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1
七、结论意见......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上市公司、宁波海运 指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浙能燃料 指 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
一致行动人 指
司、宁波甬通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能集团 指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运集团 指 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甬通海洋 指 宁波甬通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人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
增持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2,194,900 股,增持完成
本次收购 指
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比例达
45.00%的行为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告的《宁波海运
本次增持计划 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
划的公告》中所载明的增持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能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
宜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7002-2号
致: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浙能燃料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事项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浙能燃料本次收购事宜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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