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8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5-022
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第四次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5年5月11日
赎回价格:103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5月1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12日)起,“海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海运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8号文核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发行了72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 4号文同意,公司7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1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运转债”,债券代码“110012”。“海运转债”自2011年7月8日起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格为4.58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4.50元/股。
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4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4.50元/股的130%,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2015年4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海运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2015年5月11日)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全部赎回。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4月18日和4月21日披露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一次提示公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二次提示公告》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三次提示公告》,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现再次就赎回有关事宜向全体“海运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本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4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海运转债”当前转股价格4.50元/股的130%,已满足“海运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5年5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3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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