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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实施内部
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会和董
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会成
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
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因内部审计项目需要,可借
调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临时审计项目组,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
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内部
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
审计部门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
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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