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协调小组1993(41)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年10月,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取得3300001000730号营业执照。2010年7月,因公司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330000000051386。2016年9月,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396622。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3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035万股,另有原内部职工股220万股一并于199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QIANJIANG BIOCHEMICAL CO.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邮政编码:314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658.576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事会秘书、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高新技术,发挥机制优势,提高规模效益,实现科学
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丰厚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物农药技术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农药生产;农药零售;农药批发;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饲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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