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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1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五名董事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
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负责财务、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
律事务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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