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规划与 ESG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
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财务、资本运营、ESG 报
告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公司战略规划、研究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二)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
(三)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
单;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
理活动相关事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召集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汇总到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
要求、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
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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