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任期等事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