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董事长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2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2.1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情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
2.2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3 公司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3.1 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2.3.2 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与股东、董事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2.3.3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2.3.4 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2.3.5 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2.3.6 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2.4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2.4.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4.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2.4.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4.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4.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4.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4.7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2.4.8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3 董事长的职权
3.1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3.1.1 主持股东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1.2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日常经营工作重大事项等;
3.1.3 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审批;
3.1.4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3.1.5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3.1.6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1.7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
3.1.8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合同以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3.1.9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3.1.10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3.2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 其他事项
4.1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主动进行回避表决,并不得出任该次股东会的表决投票的清点人。
4.2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3 董事长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应审计委员会要求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解答所关注问题。
4.4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权限范围。
4.5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4.6 董事会会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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