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4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4.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4.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4.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4.4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1.4.5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4.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1.5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5.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1.5.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1.5.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1.5.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2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2.1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2.1.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1.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1.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1.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1.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2.1.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2.1.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2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3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4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决议。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1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