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4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1.5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1.6 本办法为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2.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2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专户管理。
2.3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3.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3.2 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2.3.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2.3.4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2.3.5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2.3.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2.3.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2.3.8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3 募集资金的使用
3.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3.2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募集资金使用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应批准或授权。
3.3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3.3.1 募投项目用于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3.2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3.3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3.3.4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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