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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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聘请,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安宁产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15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836,6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8.09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747,980,0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390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56,6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07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56,7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07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共计十项议案,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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