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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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鲁抗医药的委托,作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12 号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5 年 1 月 6 日,华鲁集团作出了《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华鲁控股发字[2025]1 号),同意鲁抗医药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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