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 1 名,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批准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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