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准确把握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
(六)收购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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