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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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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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是 □否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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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单位、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母
公司,江西新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俊宜矿业有限公司、宜春俊宜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凤翔带钢有限公司等6家控股子公司,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余钢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新余钢铁(新加坡)有限公司、新余新钢节能发电有限公司等4家下属全资子公司。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98.96
表资产总额之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99.97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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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内部控制针对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业务和事项开展了评价。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针对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资产管理、业务外包、投资管理、资金活动、全面预算、信息系统、合同管理和财务报告等主要业务和事项开展了评价。
销售贸易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存货管理等。
□是 √否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潜在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 0.25% 占资产总额 0.1%—0.25% ≤资产总额 0.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 企业控制环境无效;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
进行事前的约束控制; ◆ 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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