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1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聘请众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公
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具体情况
如下:
一、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
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
验。
(二) 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20,000 万元, 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
的民事赔偿责任, 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
达虚假陈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2
1 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
在 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涉及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 三)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
师、 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 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2 次、
行政监管措施 4 次、 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25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次、 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 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机构。
二、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和
其他执业规范, 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要求,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
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 风险判
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 审计调整事项、
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 总体评价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 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3
格, 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从业资质, 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内控审计等有关工作的要求,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能够独
立、 客观、 公正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
职责, 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