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5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着勤勉尽职、恪尽职守的原则,认真审慎的履行职责。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非独立董事 1 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姚小民先生担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结合公司实际,十一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志炳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李鑫董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具有胜任审计委员会相应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议案进行审议,并按决策权限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
1.2024 年 4 月 22 日,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十二项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2)《2023 年度财务报告》;
(3)《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 2023 年度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4)《关于支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5)《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2023 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24 年度工作计划》;
(8)《2023 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9)《关于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10)《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11)《2024 年第一季度报表》;
(12)《2024 年 1-3 月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
2.2024 年 8 月 22 日,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选聘年度审计机构方案的议案》《2024 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3.2024 年 10 月 24 日,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调整选聘年度审计机构招标文件的议案》和《2024 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
4.2024 年 11 月 22 日,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和《关于调整公司关联人的议案》。
三、主要工作情况
(一)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外部审计机构就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和重点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财务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经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各期的财务报告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情形。
(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督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完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
(三)聘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1.聘任外部审计机构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并结合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鉴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同已到期,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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