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是资本市场信息透明的基石。然而,*ST新潮(即新潮能源,SH600777,股价4.16元,市值282.90亿元)却在这一根本义务的履行上出了状况。
10月24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网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ST新潮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Bing Zhou予以公开谴责。
此次处分的直接导火索是*ST新潮未能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在迟滞两个多月后,公司才于2025年7月4日披露上述报告。
面对监管问责,*ST新潮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包括“被迫更换审计机构导致时间有限”在内的多项申辩理由。
然而,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后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迟到两月余,*ST新潮未按期披露两份定期报告
根据上交所〔2025〕205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此次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30日,*ST新潮披露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直到2025年7月4日,*ST新潮才迟迟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认定,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应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ST新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方面,上交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
高管喊冤“已勤勉尽责”,上交所:申辩不予采纳
面对监管的认定,*ST新潮、刘斌及Bing Zhou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辩。
公司方面的申辩理由主要集中在“客观原因”。其声称,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是由于两次被迫更换审计机构,导致新聘任的审计机构履职时间有限。同时,新机构首次审计,部分境外客户无法短时间完成询证函回函,客观上需要时间。
*ST新潮方强调,其并无主观恶意,已积极接洽审计机构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且在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配合工作。此外,公司认为其及时发布了风险提示性公告,已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未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和知情权。
刘斌和Bing Zhou则申辩称,作为公司董事、高管已勤勉尽责。他们表示已积极参与审计机构选聘及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参与了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沟通会并充分发表意见,持续组织协调人员配合审计,督促公司及审计机构推进工作。
然而,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后,对上述申辩理由逐一驳斥,认定理由“不予采纳”。
比如,上交所指出,*ST新潮迟至2025年7月4日才完成披露。上交所前期已多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其依规履行信披义务、加强内部控制,但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仍出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并导致公司未能依规按期召开年度股东会,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情节严重。
上交所强调:“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能替代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公司的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更为关键的是,上交所查明,在法定披露时限前,审计机构已拟对公司财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新潮及相关责任人不认可该审计意见而“最终未予以披露”,并非其所称的“审计时间不足”等客观原因。
在高管履职未达勤勉标准方面,上交所指出,公司临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两次更换审计机构,面临无法按期披露的重大风险。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其所称的在董事会、沟通会上督促公司等一般性履职措施,未能达到与年度报告事项重要性相匹配的勤勉尽责标准,未能有效推动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开展。因此,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最终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ST新潮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