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收购人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收购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亲自收集和查验了相关文件材料和资讯,对本次要约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及书面承诺文件,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收购人作为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发布的公告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等事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报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本次要约收购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上市公司、ST 新潮 指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伊泰 B 股 指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伊泰集团 指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伊泰集团香港 指 伊泰(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伊泰投资 指 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要约收购 指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ST新潮全体股东部分要约收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行为
要约收购价格 指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
金帝石油 指 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金帝石油向除金帝石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ST新潮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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