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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