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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6:21:39 股吧网页版
汉商集团:汉商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审计委员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上网。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相关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披露。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出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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