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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