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将“广誉远”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二审期间,法院进一步认定“龟龄集”为广誉远未注册驰名商标,并在维持一审核心判项的基础上,将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并判令侵权方国某大健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内地销售侵权商品。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胜诉不仅捍卫了广誉远的品牌权益,彰显了司法“侵权必究”的鲜明态度,也为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标杆。
作为拥有近五百年无断代传承的中药老字号,“广誉远”商标早已成为承载中医药文化与品质信任的“金字招牌”,品牌凭借对古法技艺的坚守与对品质的严苛把控,赢得了市场与消费者的长期认可。龟龄集作为广誉远核心产品,拥有深厚历史底蕴,具有强身补脑、固肾补气等功效,被认定为国家保密处方及工艺技术,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此次案件中,侵权方国某大健康公司于2021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恶意注册含“广誉远”的企业字号,成立时企业名称为“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应诉后,该企业自行将名称变更为国某大健康公司。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注册“鹤寿龟龄集”商标,并与六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代工生产协议》,委托六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香港为其代工生产使用“鹤寿龟龄集”商标、包装标注“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中医药保健产品,并通过跨境电商流入内地,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购,严重损害了广誉远的商业信誉。
晋中法院一审审理明确认定“广誉远”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被告将案涉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入中国内地,明显具有攀附广誉远商誉的故意,且从消费者反馈的大量评价内容也足以证明,其行为确已造成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停止向内地销售含“广誉远”字样的侵权商品,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进入二审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作出补充与增判:首先,在维持一审关于“广誉远”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础上,二审法院结合“龟龄集”的历史底蕴、广誉远公司对其长期的独家使用、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以及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的稳定市场认知,首次将“龟龄集”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实现了对品牌历史与市场实际的全方位保护。其次,基于“龟龄集”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山西省高院进一步明确,国某公司使用“鹤寿龟龄集”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龟龄集”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前两项判项,同时作出两项重要增判:将一审判决中的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额提升至100万元,并明确判令国某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向中国内地销售任何含有“龟龄集”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这一判决不仅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更从源头上阻断了侵权商品的流通渠道。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胜诉不仅是司法对广誉远品牌价值的认可、对公司“诚信经营”理念的肯定,更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权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
广誉远表示,未来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珍视品牌声誉,坚持守法经营,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中医药产品与服务,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持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