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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15:46 股吧网页版
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将持续性完善本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
经营管理层报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
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会申请罢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审计委员会可在发现情况后立即书面责成董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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