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等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由公司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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