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公司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共同新设企业、对其他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等;
(二)公司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投资等;
(三)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及以上
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其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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