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医用氧、过期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该院检查时发现,院内用于急救的一瓶医用氧和4个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已过期。其中,医用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3022687”,生产批号231102-1,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日,有效期一年,于2023年11月2日从宁波某公司购入,购进价70元/瓶;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0185”,生产批号20230904,生产日期2023年9月4日,失效日期2025年9月3日,于2023年11月6日从宁波某公司购入,购进价2.2元/个。
经查,上述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主要用于应对院内突发急救情况,不向患者收费,该院自开办以来未发生过需急救情况,无违法所得。按购进价格计算,涉案医用氧货值70元,过期鼻氧管货值8.8元,均不足一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院院内无其他可替代的医用氧和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且2025年7月、8月未按规定对相关急救药械开展日常养护并记录,2025年1-6月的养护过程中也未发现医用氧过期问题,此次过期系疏于养护所致。此外,该院急救车2025年6月贴上封条后未再打开,涉案医用氧无使用记录。

执法部门指出,该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构成使用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养护药品、检查保养医疗器械的行为亦违反相应监管要求。鉴于涉案产品来源合法、过期后未使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鼻氧管风险低、数量少、货值低,且该院无同类违法前科,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事实,执法部门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该院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受到三项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没收被查封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4个;三是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书明确,该院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义务。

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隶属于宁波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成立于2005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丹鹏,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是A股上市公司通策医疗(股票代码:600763.SH)旗下的成员企业。经过多年发展,集团已在宁波及周边地区设立了包括城南、北仑、镇海、象山、慈溪、余姚等在内的多家分院和门诊部,形成了连锁经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