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真实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形式,对公司全年、半年、季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以公司或董事会的名义,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各类信息公告,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辽宁证监局和上交所;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五、国家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主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辽宁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部门: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代表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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