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企业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目标。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遵循本办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财会、经济、法律、管理、投资及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较高的政策水平与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是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内控审计部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队伍建设,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部门或设置专、兼职的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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