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如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以及其他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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