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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52:27 股吧网页版
辽宁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的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外派高管是指由公司推荐,派往董事会认为重要的控股或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在任董事、高管人员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名委员会认为该董事、高管人员继续担任董事、高管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高管人员的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专项说明,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候选人意见后提交股东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披露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人选酝酿产生过程、选任程序等有助于股东判断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高管或调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进行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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