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治理主体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授权程序和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制定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授权事项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清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要求、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的决策事项,其中属于公司“三重一大”的应履行党委前置程序,先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再进行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总裁)的决策事项,总经理(总裁)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
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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