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规范运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股权文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除根据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还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并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获取信息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确保
所有公司投资者具有均等机会获取公司的公开信息,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行业机构及中介人员;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治理结构、“三会”运作、竞争战略、经营方针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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