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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52:26 股吧网页版
辽宁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事务管理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各类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主管部门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各项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享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设立的证券、股权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证券事务或其他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实履行职责;

(三)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证券、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四)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

(五)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或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 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期限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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