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董事会依法规范、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设立董事会经费,用于董事会各项业务开支。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专门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4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任期从股东
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作为本规则的附件,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董事会下设办公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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