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Tel):
北三环东路 36 52213236/7
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275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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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275 号
致: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软件”“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浪潮软件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浪潮软件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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