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编号:2026-010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0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梁衍锋、夏建丰、姚米娜、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李行: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衍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衍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增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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