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公告编号:2025-087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次重大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本次重大诉讼中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重大诉讼涉及金额为 131,540,958.69 元及相关利息。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判决尚未生效执行,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本案原告)因与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伟天”,本案被告)存在委托合同纠纷,宁波星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为
131,540,958.69 元及相关利息等。详情请参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结果
宁波星庚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5)沪 0112 民初 2221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代理费共计 122,123,112.90 元;
2、被告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9,417,845.79 元,以及以 122,123,112.90 元
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
金;
3、驳回原告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判决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期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前期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8 日、4 月 17 日、5 月 16 日、5 月 26 日、8 月
21 日、9 月 1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5-045、2025-069)、《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2025-086),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4 件,涉及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23,956,211.05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中 26 件案件已结案,其余未结案件有关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案号 案由 原告/申请执行人 被告/被执行人 诉讼金额(元) 诉讼进展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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