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监督,完善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公司依法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公司投资且持股比例为 100%的企业;
(二)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且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企业;或公司投资且持股比例未达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法人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子公司应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可以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第六条 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将
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需履行公司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与任期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派出人员。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对任期内的派出人员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1、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派出人员的初步人选;
2、按照决策权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定派出人员的候选人;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并发出正式委派或推荐派出人员的公文;
4、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公司派出人员正式履职。
第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总体战略及子公司决议事项的贯彻执行;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5、定期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任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6、就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按本制度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后,与公司相应部门沟通,获得公司对审议事项的决策或指示。
第十条 派出人员应参加公司开展的相关培训,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审批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由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经营与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的总体战略,制定经营及发展规划,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编制本年度经营报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若经营中出现异常或突发情况,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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