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8:52:29 股吧网页版
庚星股份:庚星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618 号
致: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昊律师、李卉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周一)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
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信德园 17 幢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赵晨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600,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9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5,50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88%。

(三)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099,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02%。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