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三)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七)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前述人员统称为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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