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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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江中”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润江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3、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华人通(2025)67 号”
《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至 2025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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