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一般规定......2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二节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4
第三节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6
第四节 重大诉讼或仲裁...... 7
第五节 股价异动信息......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8
第四章 内部报告程序......10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12
第六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
5、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等事宜,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1、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3、 重大诉讼或仲裁;
4、 股价异动信息;
5、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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