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
2025 年 12 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及时、详尽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的提案,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案。
下列主体为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经提案人签字(盖章)的、明确和具体的书面议案及其附件材料: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提案人均有权在董事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
第二章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四条董事会提案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提案有明确议题、内容和建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提案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报告类提案;
(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战略规划等计划类提案;
(三)并购、股权投资项目等权益性投资类提案;
(四)股权、重大资产、债权、债务处置等权益性处置类提案;
(五)全面预算、财务决算类提案;
(六)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提案;
(七)发行债券、信贷业务等融资类提案,以及对外资金拆借类提案;
(八)担保类提案;
(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等提案;
(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及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方案类提案;
(十一)基本管理制度类提案;
(十二)修订公司章程类提案;
(十三)经营业绩考核类提案;
(十四)干部人事管理、薪酬管理、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类提案;
(十五)其他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一)待审议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的背景、依据、部门审核情况,建议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风险分析等;
(二)审议事项需董事会决议的明确表述,其中涉及的关键点应予以披露;
(三)支持性文件附件。
董事会提案原则上应按要求提供要素内容和支持性文件,若因实际情况未能提供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提案流程与管理
第七条提案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编制书面提案材料,经公司党委会事前讨论研究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议案、附件材料及前置审批材料等文件于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至少 7 个工作日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作为编制董事会会议材料的依据。
第八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必须经各专门委员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应增加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环节,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九条提案申请部门应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将提案及其附件材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的提案不作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条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董事会提案审签单(详见附件 1),详细列明提案部门、议案名称及内容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如
有)、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所有提交给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申请部门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提案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提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提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接收提案申请部门提交的董事会提案审签单,进行登记备案并对提案相关材料初步审核,如认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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