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
第三条 公司融资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统一管理、集中控制、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基于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年度融资担保预算,将年度融资担保预算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融资担保预算应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金融子企业以向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库为准。
(三)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实际持股的各级公司均可视为有直接股权关系。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融资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经公司决策审批后的各类融资担保事项,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融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单笔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被担保对象必须符合以下资信标准:
1、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2、被担保人信用良好;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没有银行借款逾期和拖欠利息的情况。
第五章 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
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确需对子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六章 并购和股权处置过程中的特殊安排
第九条 公司在对有股权处置计划的持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尽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时担保自动解除或一并转出。
第十条 对因划出公司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应当在处置之日起两年内处理完毕。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避免因并购、股权处置而新产生对子企业的超股比担保。
第七章 融资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审批程序如下:
(一)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资料进行调查,公司财务负责人复核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查公司财务负责人呈送的意见、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被担保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该笔融资担保事项;认为被担保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资信标准或没有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的,可以否决该等融资担保或者要求补充调查;
(四)董事会对公司融资担保做出决策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董事应回避表决;对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融资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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