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70 元/股。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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